各被告人都表示认罪 新京报:较之其他庭审,这次庭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吗? 徐振武:整个庭审安保措施到位,医院救护车就位待命,审判长、审判员的庭审驾驭能力非常到位,电子音频设备加以辅助,证据在法庭展示,审判长让患有疾病的兰勇坐着受审富有人情味。 新京报:庭审前后、法官是否跟律师、家属沟通? 徐振武:在开庭前,法官多次邀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重新鉴定一些程序方面的问题。法官多次与我们沟通民事赔偿问题,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再次就民事赔偿征求我们的意见。 新京报: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是什么? 徐振武: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各被告人都表示认罪服法、悔罪,辩护人作了从轻情节辩护,没有太大的争议。 新京报:作为被害方律师,以旁听者的角色参加庭审,你的感觉是什么? 徐振武:感觉黄钰刚、刘锋、朱理通等人为了钱丧失理智,不择手段,非常疯狂。 作案手段恶劣 新京报:对于五名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你有什么看法? 徐振武:我对公诉机关指控黄钰刚犯非法拘禁罪持有不同意见,黄钰刚应定性故意杀人罪,因为本案是共同犯罪,黄钰刚与刘锋、朱理通只是分工不同,各自犯罪的作用大小不同,而不应将共同犯罪拆分为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 新京报:公诉方认为,朱理通涉故意杀人罪,而朱理通的辩护人在接受我们采访认为,朱理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是,王林已死亡,且公诉方对于死亡原因、暴力过程的认定是通过其他证据说明,非直接证据。你怎么看? 徐振武:我旁听了法庭辩论的全过程,朱理通的辩护人并未作改变定性辩护,只是讲朱理通故意杀人情节不恶劣,没有尸检报告,直接暴力致死邹勇的证据不足。我认为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难以让法官接纳。邹勇是被刘、朱非法绑架暴力致死,并焚尸灭迹,不可能做尸检报告,暴力致死有多份检验报告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二被告人也有供述,足可认定,关键是邹勇被焚尸灭迹,主要是看死亡结果。 新京报:黄钰刚在案件中的角色是什么? 徐振武:卷宗上显示,黄钰刚为了钱失去理智,想抵消欠王林的250万债务,还想从刘锋那儿拿一笔。王林逼他的债,他就多次催刘锋抓邹勇。刘锋在案卷中交待,把邹勇焚尸灭迹后,他试探性给黄钰刚汇报,黄当时不知道邹勇死了,给出的态度是不能放过邹勇,丢海里面去,刘锋感觉杀死邹勇没超出黄钰刚的意外。黄还看了邹勇死后戴着手铐的照片,以及身份证照片。所以,黄钰刚在案件中,剥夺邹勇生命的动机是有的,而且放纵刘锋去做。 新京报:根据起诉书显示,黄钰刚是第二位被告人,是否意味着量刑要比其他人重? 徐振武:按照司法实践的惯例,会把主犯或者量刑最重的放在起诉书的前面指控。这个案子让我很诧异,把黄钰刚放在前面指控,刘锋和朱理通放在第三、第四位,黄在案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虽然刘锋供述都要向黄汇报,但真正杀人的是刘锋和朱理通,是黄钰刚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期重还是杀人者的刑期重,还要看法院判决。 新京报:刘锋和朱理通的角色又是什么? 徐振武:刘锋因为公司融资难,经济困难,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黄钰刚。刘锋自己说为了帮王林,看王林可怜,要把邹勇抓住,然后问邹勇是不是恶人,不是恶人就放掉,是恶人也吓唬他一下。 卷宗上说,刘锋事先准备了黑色衣服、遮住车牌号用的迷彩布、橡胶锤,购买焚尸用的煤油。这不合常理,拿刀也可以起到吓唬的作用。抓到邹勇后,在汽车后座,邹勇反抗了近二十分钟,朱理通是用橡胶锤在其头部击打了两下才制服邹勇的,最终造成邹勇死亡。 新京报:对于关键性的作案情况,法庭审理阐述得多吗? 徐振武:对于焚尸灭迹的做法,在审理中很平淡,听起来情节不是很恶劣了。俗话说仇恨莫过于挫骨扬灰,我从卷宗上看到,刘锋、朱理通和邹勇没有任何矛盾,却打了邹勇20分钟,而且在座位底下踩住其头部,活活打死。他们还把骨头渣子扔到了饶河,公安机关请蛙人才打捞到骨头、假牙。辩护律师说情节不算恶劣,我觉得好笑,那什么才算恶劣? 新京报:被告人家属和本人有表达过歉意吗? 徐振武:家属没有道歉,只听见被告人在法庭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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