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张翠明与当时同监室的乔某、蔡某关系较为密切,我就想能不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在经过反复谈话之后,蔡某终于把张翠明在收到起诉书后,因害怕被判死刑而准备翻供,自己和乔某帮其策划的事情说了。另一边,由于乔某释放后便外出打工,我们辗转多处,打听到了其消息,并成功取得了张翠明在监室预谋翻供的确凿证据。 原来,张翠明在被关押期间不甘心就这样失去生命,她将自己的情况、顾虑和担心给同监室的乔某、蔡某说了。他们对案件中的很多细节,诸如怎么翻供、如何抵赖,都是一个商量的。 因为在玻璃杯这个关键证据上没有检测出“久效磷”的成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定她的罪。张翠明自己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她一审无罪释放后态度十分嚣张,我们找她谈话也不配合,就说“有本事你们拿出证据来”,没有丝毫悔意。 针对这些新发现的证据,李丽与张翠明再次进行了正面接触。在交谈中,张翠明终于承认了与乔某、蔡某商量翻供的事实。 那么,此案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在张翠明交代的投毒用的那只玻璃杯中为什么没有检验出“久效磷”的成分?证据链条就是在这中断的。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仍无法证明张翠明就是杀人凶手。 带着这个疑问,李丽走访了山大化学系的权威教授。 根据教授的详细解释,我才知道当时德州市公安局对涉案玻璃杯所用的“薄层层析”鉴定分析方法还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技术,有很多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 那如果能运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对杯子重新进行鉴定,案件会不会有转机呢? 我就把张翠明所交代用作投毒杀人的玻璃杯请省公安厅技术部门运用“气相色谱-质谱联动仪”重新进行鉴定,这个技术当时在全国都是最新的。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李丽又建议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张付希的父母对涉案玻璃杯进行了混合辨认。 这时鉴定结果也出来了,送检的玻璃杯中果然含有剧毒农药“久效磷”成分,而另一个杯子也检出了安眠药的成分,所有证据汇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此基础上,2002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抗诉意见书。 因为证据发生了重要变化,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翠明涉嫌杀人的犯罪事实,2002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德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的张翠明无罪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