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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冷凝菲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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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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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瑞



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向已婚个人发放贷款,都得夫妻双方到银行柜台面前并拍照留存。而夫妻举债完全可以效仿。很简单的进行条款补充,规范借债,个人借债个人承担,共同借债共同承担.






那一地琉璃白
我也是一名被判联代的受害者,请问如何与你们联系?
2-1622:33 0 回复

那一地琉璃白
我也是一名被判联代的受害者,请问与你们联系?
2-1622:30 0 回复

陶然
有错必纠!
1-1710:55 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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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港媒称婚姻法解释24条引争议:离婚还得为前任还债
参考消息网2017-02-25 08:24
  (原标题:港媒称婚姻法解释24条引争议:离婚了还得为前任还债)
  参考消息网2月25日报道 港媒称,律师们说,根据中国法律,配偶双方都可能被迫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2月23日报道,中国一些离婚者主张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他们称,这一规定会毁了他们的生活。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起施行。第24条规定,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杭州魏小军律师说,中国法律赋予债权人向已离婚夫妻任何一方要债的权利。他说,如果前配偶无力偿还,另一方的收入和资产可能被强行用于还债。
  29岁的王锦兰就是这样一名离婚者。《中国青年报》报道称,她在收到要求她偿还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法院传票后,十分震惊。
  她说,自己对此一无所知,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前夫借了300万。
  很多离婚者说,对前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之事完全不知情,债主来要债让他们感到陷入困境。
  报道称,最近数月,全国各地很多离婚者都在通过一个微信群要求修改这一条款。这一微信群有1000多名成员,都因前配偶留下的债务陷入困境。
  去年,这个微信群开展一项面向第24条受害者的问卷调查,收到527人回复。其中超过87%的人是女性,超过80%的人受过高等教育。超过73%的受害者在离婚后还要负责抚养孩子。很多人说,前配偶有赌博恶习。
  杭州律师魏小军说,互联网金融和对私人金融服务监管放松大大恶化了这一问题。
  报道称,中国近年来放松了对个人金融的控制,导致高利贷现象抬头。
  魏小军说,他的一名有着体面政府工作的客户现在每月只有1000元生活费,因为其余工资要用来偿还前夫所欠债务。
  广东律师丁怀宇(音)说,法律试图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他说:“过去,很多夫妇试图通过让一方宣布破产、让另一方占有所有资金的方式逃债。第24条试图防止这种家庭成员串通行为。”
  丁怀宇说:“在当今中国,生意场上缺乏信任。法院希望通过确保债权人能要回债务来保护和培养这种信任。”
  他说:“如果夫妻双方不对债务共同负责,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的法院判决就难以执行。”
  报道称,这不能让被要求偿还前夫所欠300万债务的年轻离婚者王锦兰感到一些慰藉。
  她在微博上写道:“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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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争议
搜狐媒体平台 11-18 10:09  大
近期,家住云南曲靖的朱女士表示,她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前夫欠款的共同债务人而负债65万元左右,并遭到债权人不断索债,导致精神不好。

昨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多名与朱女士情况类似的人们组建了一个互助群,希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离婚第二天遭索债

朱女士称,她与前夫张某于2010年7月领证结婚,因家庭矛盾,两人2011年开始分居,并于2015年5月离婚。离婚第二天她便被人索债至单位,之后前夫失踪,“他们跑到我单位去要钱,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

朱女士告诉记者,张某以前以做工程,之后因工程款产生纠纷。离婚后她才知道,结婚那几年,丈夫一直在外面用她的名义借钱。

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朱女士及其前夫张某共有四次借款,前三次均被云南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最后一次则被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张某偿还。

朱女士称,三次败诉使她的工资和公积金均被冻结,“2015年7月,唯一的住房被保全下来,目前正进行第二次拍卖。”她表示,多名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态度强硬,后经协调,同意每个月给她留下1500元生活费。

“因为这些事情,我的抑郁症不定时复发。情绪不稳定,和周围同事关系紧张,领导一边对我意见很大,一边又同情我。”目前,她已经向领导提出辞职。

四场官司仅一场胜诉

记者注意到,四次判决均提到了朱女士及其前夫借款时间。

第一张欠条时间是2014年7月,30万元,债权人是朱女士单位附近一名协警,协警表示,这笔钱是张某帮朱女士借的。

第二张欠条是2015年1月,原告称张某借款15万。债权人表示,这笔钱是从银行贷款,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从时间推定,本金已经基本还完。”

第三张欠条是2015年2月借下的一笔货款,19万元,借条上没有朱女士的名字。债权人自称曾经是张某生意伙伴,“检察院听证的时候,他又承认写欠条时我不在场,编造在演唱会上见过我。”

第四张欠条是2015年4月,33万元,张某在欠条上写了朱女士名字。

朱女士前三次均未出庭,也均败诉。判决书显示,在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出庭后,法院认为第四次张某借钱后不到一个月便与朱女士离婚,因而认定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共同债务。

但即便如此,朱女士仍要承担65万元左右的债务。

建“24条互助群抱团”

与朱女士情况类似的女性还有很多位。媒体人李秀萍告诉记者,几年来,她与同伴彭云四处为这些受另一半借款困扰的人们发声。284位受24条困扰的群体问卷调查显示,72.5%呈现多案齐发现象;76.4%的受害人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涉案诉称金额大于100万元;66.5%的借款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

李秀萍认为,这些离婚被负债的案件关键在于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李秀萍表示,目前夫妻债务的判定没有正确区分夫妻行为的不同性质,针对24条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夫妻债务的界定及债权人举证责任上。“我们希望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 焦点

1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鉴定?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到,张某借钱后不到一个月便与朱女士离婚,因而认定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共同债务。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表示,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前者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她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礼仁法官对24条有多年研究,他告诉记者,24条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混淆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对外交往中的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甚至违法活动的界限,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

2 24条在规定和执行方面是否有争议?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24条之所以发生很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规定和执行。

从规定本身来看,有两个不合理,一个是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源自于这样一个逻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他(她)所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的债务也就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从形式上来看,似乎有道理,但实质是不合理的。因为,一般来说,在生活当中,能够去借钱的都是在家庭当中做主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占主导地位的强势一方,而另一方很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损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李明舜表示,24条规定让被负债的人去证明根本没参与、不清楚、不知道的情况,是无法证明的。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问题的。

从执行的过程当中,也有一些问题。一些法官或一些法院没有认真审核“债务”的性质、来源、用途包括去向等等内容,仅仅凭一张借条来认定,这是比较轻率的。

24条造成了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使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

3 夫妻一方“被欠款”,如何维权?

李明舜认为,24条本身是为了防止假离婚逃债,它通过一定方式加以规制。目前与实际情况冲突,就应该回归到婚姻关系的本身,若是日常生活所需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置。非日常生活所需财产应该是双方协商,共同决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表示,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并非不可能。如在本案中,前三笔债务发生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由于朱女士与丈夫2011年就已经分居,朱女士完全能够就分居事实以及双方没有经济往来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凭证、财产来源凭证、亲属证言、邻居证言等,完全可以达到证明前夫的上述三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目的。如果是这样,朱女士将打赢这三场官司,不承担这三笔债务。

常莎律师认为,若事先已知道借款的发生,且借款确实用于夫妻一方个人用途,借款人应当在借条上直接注明系个人债务。如夫妻之间对婚内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借款时也应当在借条上予以注明。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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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配偶不当举债 离婚后另一方要担责
来源:新京报 2016-11-18 09:13:26...

http://m.caijing.com.cn/api/show ... ;from=singlemessage
朱女士前夫张某于2015年2月写下的欠条,欠款近19万元。



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判处朱女士与前夫共同承担欠款。 受访者供图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争议,受困扰群体呼吁重建夫妻债务规则

近期,家住云南曲靖的朱女士表示,她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前夫欠款的共同债务人而负债65万元左右,并遭到债权人不断索债,导致精神不好。

昨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多名与朱女士情况类似的人们组建了一个互助群,希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离婚第二天遭索债

朱女士称,她与前夫张某于2010年7月领证结婚,因家庭矛盾,两人2011年开始分居,并于2015年5月离婚。离婚第二天她便被人索债至单位,之后前夫失踪,“他们跑到我单位去要钱,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

朱女士告诉记者,张某以前以做工程,之后因工程款产生纠纷。离婚后她才知道,结婚那几年,丈夫一直在外面用她的名义借钱。

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朱女士及其前夫张某共有四次借款,前三次均被云南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最后一次则被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张某偿还。

朱女士称,三次败诉使她的工资和公积金均被冻结,“2015年7月,唯一的住房被保全下来,目前正进行第二次拍卖。”她表示,多名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态度强硬,后经协调,同意每个月给她留下1500元生活费。

“因为这些事情,我的抑郁症不定时复发。情绪不稳定,和周围同事关系紧张,领导一边对我意见很大,一边又同情我。”目前,她已经向领导提出辞职。

  四场官司仅一场胜诉

记者注意到,四次判决均提到了朱女士及其前夫借款时间。

第一张欠条时间是2014年7月,30万元,债权人是朱女士单位附近一名协警,协警表示,这笔钱是张某帮朱女士借的。

第二张欠条是2015年1月,原告称张某借款15万。债权人表示,这笔钱是从银行贷款,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从时间推定,本金已经基本还完。”

第三张欠条是2015年2月借下的一笔货款,19万元,借条上没有朱女士的名字。债权人自称曾经是张某生意伙伴,“检察院听证的时候,他又承认写欠条时我不在场,编造在演唱会上见过我。”

第四张欠条是2015年4月,33万元,张某在欠条上写了朱女士名字。

朱女士前三次均未出庭,也均败诉。判决书显示,在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出庭后,法院认为第四次张某借钱后不到一个月便与朱女士离婚,因而认定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共同债务。

但即便如此,朱女士仍要承担65万元左右的债务。

  建“24条互助群抱团”

与朱女士情况类似的女性还有很多位。媒体人李秀萍告诉记者,几年来,她与同伴彭云四处为这些受另一半借款困扰的人们发声。284位受24条困扰的群体问卷调查显示,72.5%呈现多案齐发现象;76.4%的受害人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涉案诉称金额大于100万元;66.5%的借款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

李秀萍认为,这些离婚被负债的案件关键在于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李秀萍表示,目前夫妻债务的判定没有正确区分夫妻行为的不同性质,针对24条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夫妻债务的界定及债权人举证责任上。“我们希望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 焦点

  1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鉴定?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到,张某借钱后不到一个月便与朱女士离婚,因而认定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共同债务。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表示,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前者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她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礼仁法官对24条有多年研究,他告诉记者,24条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混淆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对外交往中的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甚至违法活动的界限,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

  2 24条在规定和执行方面是否有争议?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24条之所以发生很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规定和执行。

从规定本身来看,有两个不合理,一个是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源自于这样一个逻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他(她)所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的债务也就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从形式上来看,似乎有道理,但实质是不合理的。因为,一般来说,在生活当中,能够去借钱的都是在家庭当中做主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占主导地位的强势一方,而另一方很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损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李明舜表示,24条规定让被负债的人去证明根本没参与、不清楚、不知道的情况,是无法证明的。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问题的。

从执行的过程当中,也有一些问题。一些法官或一些法院没有认真审核“债务”的性质、来源、用途包括去向等等内容,仅仅凭一张借条来认定,这是比较轻率的。

24条造成了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使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

  3 夫妻一方“被欠款”,如何维权?

李明舜认为,24条本身是为了防止假离婚逃债,它通过一定方式加以规制。目前与实际情况冲突,就应该回归到婚姻关系的本身,若是日常生活所需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置。非日常生活所需财产应该是双方协商,共同决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表示,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并非不可能。如在本案中,前三笔债务发生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由于朱女士与丈夫2011年就已经分居,朱女士完全能够就分居事实以及双方没有经济往来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凭证、财产来源凭证、亲属证言、邻居证言等,完全可以达到证明前夫的上述三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目的。如果是这样,朱女士将打赢这三场官司,不承担这三笔债务。

常莎律师认为,若事先已知道借款的发生,且借款确实用于夫妻一方个人用途,借款人应当在借条上直接注明系个人债务。如夫妻之间对婚内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借款时也应当在借条上予以注明。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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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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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的大部分都是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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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丫头看了又要说不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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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外行话  婚姻法修改的频率越高  制定得越详细   也就说明  家庭的稳定度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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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晚风 发表于 2017-2-28 13:00
说句外行话  婚姻法修改的频率越高  制定得越详细   也就说明  家庭的稳定度越差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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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晚风 发表于 2017-2-28 13:00
说句外行话  婚姻法修改的频率越高  制定得越详细   也就说明  家庭的稳定度越差

现在有很多家庭AA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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