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相互知情 老板员工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否认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行。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梁某作为公司和网站的股东,以凡天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烟雨红尘”网站发表网络文学,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烟雨红尘”网络开展非法出版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业务活动,严重扰乱电子物出版市场秩序。仅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4日,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人民币9371569.6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另,被告人雷某、唐某、陈某作为涉案网站的编辑,且作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成年人,对于涉案网站没有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应当明知,故应承担非法经营相应的罪责。 关于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为增加网站点击数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在“烟雨红尘”网站上登载经鉴定为色情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的淫秽色情小说吸引网民阅读。网民通过注册发展成为网站会员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获得网站设置的虚拟货币“雨币”,再通过支付“雨币”阅读“烟雨红尘”网站上的淫秽色情小说。同时,凡天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合同,在银行开设帐户,采取每个星期结算的方式收取交易款来获取非法利益。经多名被告人和证人指证,周某在公司的大会上曾经将点击量最高的淫秽色情小说推荐给编辑们学习,并且让编辑学习这种书的风格;被告人梁某作为股东,参与网站实际经营,多名被告人和证人证实其对于网站上有登载淫秽色情小说的事实是知情的,故被告人周某和梁某提出不构成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另,被告人雷某、唐某、陈某作为网站编辑,参与对涉案淫秽小说进行编辑、审核,依法应以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综上,被告人周某、梁某、雷某、唐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五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出版、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五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作为公司老板及股东,雇佣和纠集他人实施非法经营及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被告人梁某作为公司股东占15%股份,是公司利益获得者,并参与网站的实际运营及管理,故该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某、唐某、陈某受雇佣和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根据各自入职时间等情况量刑予以体现区别。本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梁某、雷某、唐某、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和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理本案的曹之华法官表示,周某、梁某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展互联网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周某、梁某以淫秽色情读物吸引网民付费阅读,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了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雷某、唐某、陈某作为公司网站编辑人员,尽管是受周某、梁某的指使,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应当知道其所从事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三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因此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根据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三人的量刑应与主犯周某和梁某有所区别。 网站应端正经营行为 大学生择业须慎重 曹法官最后提醒,我国的网络管理正在逐步完善和增强,网站经营者应端正自身的经营行为,若以法律禁止的内容为“噱头”,纵然一时得利,但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民众择业应慎重,尤其入行未深的大学生们,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工作的性质要有正确判断能力,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工作应果断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本案中几个从犯都是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应聘到公司当编辑,每月领取三、四千元的工资,跟一般的“上班族”无异。但因法律意识不高,盲目听从公司吩咐,从事的行为触及违法犯罪,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来源 | 天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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