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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依法强制执行“狼牙山五壮士”案判决
新华社10-22 08:3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2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被告洪振快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被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判决,两案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摘要在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据了解,2013年9月9日,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2015年8月17日,“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公开道歉。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判决后,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洪振快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的判决称被告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在抗日战争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精神这一主要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顾基本历史事实。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文章虽然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但被告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史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判决,洪振快须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向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因洪振快逾期未履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刊登两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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