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游客违规下车遭袭 园方可“免责”? 当事游客进入园区前签订过相关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那么,老虎伤人事件是否应该由擅自下车的游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法律专家看来,并非如此。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张起淮对中新网记者分析称,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张起淮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律师张新年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起悲剧中,伤、亡者本身存在很大过错,但是动物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园方以广播或路标的形式进行了安全提示,并与游客签订了责任书,但是园方并不能全部免责。园方与游客所签订的相关“免责”条款还有可能会误导园内工作人员,认为出现意外与动物园方面没有关系,从而疏于管理。 “在老虎出没的险境中,普通车辆本身就不是安全的掩护体。”张新年强调,在行驶的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比如车辆失控发生撞击使得车窗破损、发动机故障又遭遇手机断电、游客身体突发疾病开门求助等等,都有可能使得乘客暴露在老虎的攻击范围内。 张新年认为,作为管理方,动物园应该意识到这样的游园项目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应该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充分考量并严防死守,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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