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亏损,主要领导担刑责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秋收后,大好形势发生逆转。 由于当年食葵市场价格骤降(由前一年四五块钱1斤降到1元钱左右1斤),而合作的萨福沃种植有限公司又不愿以合同约定的3.5元/斤保底价收购。另外,不少乡村干部被抽调去从事其他活动,村集体对食葵的管理松懈,致部分村民到集体田里偷采现象频频发生,有的贫困村甚至近一半被盗采。这些因素导致食葵项目出现了严重亏损。 西红柿等大棚蔬菜的种植情形也与此类似。后经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变更的经营损失达157万多元。 面对食葵和大棚蔬菜项目的严重亏损,有些村民与合作社便向上级部门反映“扶贫失败”。后来,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给多伦县纪委下发一份函。多伦县纪委监察部门据此开始对姚敏捷和张利新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调查。 2018年6月29日,多伦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二人被移送到多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取保候审。 多伦县检察院在受理和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同月24日县检察院起诉到该县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姚敏捷与被告人张利新在多伦县西干沟乡任职期间,未征得实施项目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意和未经县政府批准变更实施项目,使用2014、2015两年度540万元扶贫资金擅自决定发展食葵种植和蔬菜大棚种植等产业项目,最后造成228.49万元亏损,后调整为221.73万元(其中由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证明的经营亏损为157.41万元,后锡林浩特天泽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将其调整为150.65万元),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主要证据是多位村民和西干沟乡干部的证言证词、《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多伦县政府出具的一份关于在实施之前未对项目审批的“公函”等。 2019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敏捷、张利新系共同犯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以一审判决认定滥用职权及其造成的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院,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两被告人无罪,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需要经过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当先行审批、后可实施,这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两上诉人先实施、后审批,自然属于未经审批而实施的情形,认定为超越职务范围行使权力。 二审法院于近日裁定维持原判。 法学专家:过和罪的边界混淆了 二审判决后,姚敏捷和张利新都觉得很委屈。 姚敏捷称,其实,对于当地村民与合作社来说,也没有什么亏损。比如说,在土地租金方面,光发放给贫困户的就有36万多元。务工收入增收80多万元,这就100多万元了,还有每个大棚补贴1.8万元,仅仅大棚补贴一项当地就收入108万元。再把本金都还给农民,农民几乎没有损失。目前为止,当地村民依然享受这个项目带来的收益,为他们的脱贫打下坚实的基础。 张利新的辩护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构成犯罪的最核心证据就是“未经县政府批准”。 对此,刘昌松透露,案卷中却有控方提供的县政府2016年6月对两年度扶贫项目变更分别作出的两份正式批复,而且到目前为止该批复依然作为有效扶贫工作文件存在扶贫档案中,没有任何文件否定它们的效力。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核心证据是,县政府配合县纪委办案要求出了一份函,称县政府两份批复是2017年5月倒签日期造成。 “倒签日期的政府批复也是批复,怎么能认定‘未经县政府批准’呢?”刘昌松说。 刘昌松还指出,二审判决中称“对于需要经过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当先行审批、后可实施,这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两上诉人先实施、后审批,自然属于未经审批而实施的情形”,不符合实际情况。 他进一步解释称,西干沟确实一边实施变更后的项目一边上报变更项目的报批材料,而不是等批复下来才开始工作,这是事实。但农业生产有“季节不等人”“春种秋收”的基本规律,由于扶贫资金晚到一年多,项目实施已经晚了,上级要求2016年必须整合实施前两年度扶贫项目,2016年春天当然必须及时上马。而且,该县扶贫办和县政府担心农村情况易变,全县18个贫困村的项目变更,都是一边实施项目一边报到县里,没有例外。姚敏捷和张利新所在乡2016年4月12日即初步上报完整的扶贫项目变更材料。
刘昌松还称检察机关指控的“擅自变更扶贫项目”也不成立。他认为,当事人在变更前,有乡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讨论项目变更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项目变更的会议记录;分管副县长和扶贫办主任也出庭证明知道他们变更项目以及报送材料之事的证词等。 对“造成202万余元经济损失”的指控,刘昌松也认为有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文钊认为,该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件,不应当用刑法来处理,这样对于扶贫工作的开展相当不利,最多是一个民事纠纷。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教授认为,本案根本点是,到底是犯错还是犯罪的问题。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该案就是把过和罪这个边界混淆了,就是把维护党纪、政纪和惩治职务犯罪的边界混淆了。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邵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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